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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②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包括: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其构成条件是:①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授意、劝说、请求、引诱、命令、刺激、收买、胁迫等方法,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具体实施犯罪;③必须具有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故意。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