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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
  【解释】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应当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中及上、下”。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释2】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如果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向两个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收到复议申请”;向两个有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立案”;向两个有权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中是“*8受理”。
  【相关链接】非适用复议前置的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9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