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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约为13分,2012年考试分值为6分。复习时注意千万别攀错“亲”,从应试角度看,本章与第1篇“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系远比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的联系重要。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2.新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解释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解释2】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理性”;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解释】人民法院的变更权十分有限,限于“行政处罚”,限于“显失公正”;而行政复议机关的变更权限则限制极少。
  【相关链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相关链接】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解释】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主动决定停止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裁定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握) 1.选择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一般的行政争议案件为此类型。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3.复议前置型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解释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案件)。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复议前置制度。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解释】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案件一般适用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