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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了解)
  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
  【解释1】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解释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1)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2)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3.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熟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适用范围
  (1)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置程序——催告(2012年新增)
  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决定,都必须事先履行催告程序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