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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7步):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2)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说明理由的内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2)告知权利的内容: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