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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提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委托的组织
  1.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2.组织条件:
  (1)事业组织;
  (2)技术人员;
  (3)技术条件(如需要)。
  提示: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组织,行政许可必须委托的是行政机关。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解释:从轻、减轻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
  (1)违法行为不是指“违法行为人”没找到,而是“事情”没被发现。
  (2)没被主管行政机关发现。如打架斗殴没有被公安局发现,偷税漏税没有被税务局发现,违法经营没有被工商局发现。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提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