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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类型
  (1)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考点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1)偷税
  ①偷税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②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由税务机关处1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50万罚款。
  (2)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