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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存货清查的核算
  一、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期初存货+本期存货增加额=期末存货+本期存货减少额
  (一)实地盘存制
  本期存货减少额=期初存货+本期存货增加额-期末存货
  (二)永续盘存制
  期末存货=期初存货+本期存货增加额-本期存货减少额
  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亦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盘点可定期或不定期。
  二、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企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为核算企业在存货清查中查明的各项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处理前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处理前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溢余。期末,处理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