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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相关链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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