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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四)国有独资公司
  1.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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