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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1.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5.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③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6.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变更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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