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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
  (一)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原则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原则”,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原则”。
  2.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
  ②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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