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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 刑罚
  第二节 刑罚的适用
  (五)缓刑
  1.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缓刑考验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禁止令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特定活动】(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请、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特定区域、场所】(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特定的人】(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
  (2)期限
  ①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3)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4)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5)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缓刑的撤销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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