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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9节 涉税犯罪概述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二、渎职罪
  【解释1】危害税收征管罪、渎职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而不是一个罪名。
  【解释2】危害税收征管罪:(1)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了解);(3)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4)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解释3】渎职罪:(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但本书涉及的均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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