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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2.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解释:(1)对世权关系(如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内容为消极的不作为;
  (2)对人权关系(如债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义务内容多为积极的作为。
  3.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解释:(1)单一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
  (2)复合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