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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和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解释1:(1)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2)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 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 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3)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如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解释2: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
  (2)财产权(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
  解释:继承权就其内容而言属于财产权,但其取得则基于身份关系。
  (3)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解释: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4)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解释:社员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里的社员权,即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