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3)判断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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