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的确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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