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解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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