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VS证人证言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意见;
  (2)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3)多人共同进行的鉴定,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做出鉴定意见;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4.电子数据的审查(2012年新增)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从以下方面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1)该电子数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2)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3)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4)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5)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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