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1)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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