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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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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是指我国对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一些国家指定经营方式或通过特殊方式出口或交易的货物,也准予退(免)税。这些规则是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有益补充。几个主要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援外出口企业只能就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免)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计算。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P174):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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