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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视同内销的五类情况
  2.视同内销货物税额的计算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具体规定
  1.视同内销的五类情况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视同内销货物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因出口做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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