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认定管理?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不要以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人,也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喜好和个性以及价值。你看不惯的事情,并不一定就是不好。幸福的理解有千万种,每人的诠释也不同,人生*5的幸福就是可以做自己。相信自己,跟随自己的心灵和直觉,不盲从信条,不盲目攀比,你就是最幸福的。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因为不完美,我们才最真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可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有如下几条: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高顿网校小编温馨提示:本月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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