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四个方法

  高顿网校小编提醒您:从2010年7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可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有如下几条: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人的一生,既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坏。每个人的背后都会有心酸,都会有无法言说的艰难。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泪要擦,都会有自己的路要走。只要记得,冷了给自己加件外衣;饿了给自己买个面包,痛了给自己一份坚强;失败了给自己一个目标,跌倒了在伤痛中爬起,给自己一个宽容的微笑继续往前走,做最真实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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