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归纳】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所有权最终转移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计税依据不同:
  (1)所有权最终转移的融资租赁需要用租赁费收入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来确定租金收入计税;
  (2)经营租赁只需要用租金收入全额计税。
  2.境内不动产出租要根据是否有日常管理(含派人管理和委托境内管理)确定是否设立了机构场所。
  3.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差额计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股权转让所得——差额计税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中,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和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按利息规定纳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