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实质上,承包工程作业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特定形式,但由于其实施和管理的特殊性而单独列示。
  ①该管理办法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②本办法只适用于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两大方面。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③本办法只适用于所称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其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核心】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时,如果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其他劳务则应依法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适用3%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10章已详述)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其他税种
  1.按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归纳提示】增值税的分类处理:
  *9类,在境内设有机构的:
  ①机构纳税;②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第二类,在境内未设机构的:
  ①代理人扣缴税款;②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或接受方扣缴税款;③用税率计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按现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其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归纳提示】纳税与扣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基本处理一致,只是扣税公式有差别。
  3.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