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7项)。
  (3)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一般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