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试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该《办法》。
  【提示】现阶段一般反避税办法仅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而不涉及境内交易。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办法》:
  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获取税收利益为*10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②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4)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多选)
  ①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②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③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④其他合理方法。
  (5)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提示】《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GAAR)的定位是作为其他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一个兜底措施。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就是说,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