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七类减免税项目(新变化):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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