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或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作业者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新变化)
  扣缴义务具体包括: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3.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此规定执行。(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