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
  6.2009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