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新变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