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重大调整)
  ①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解释】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
  【解释】(1)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