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