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