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管理
  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2.担保物权行使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取回权限制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