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前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不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放弃债权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