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当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交付受益人;
  确定签章不符的,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
  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付款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银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