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权受限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融资担保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
  (3)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对出资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对管理层的限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