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链接】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可以)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背书人如果作出免除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记载使背书无效事项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