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制度。
  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④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