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无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