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