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解释】相关当事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