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