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