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规成本,商务部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凡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根据该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另外,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