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与备案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