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2013年单选题)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解释】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前,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类别,而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主要是烟草专卖品。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